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前不久,賀先生在浙江嘉興海寧市某車行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由商家代為上牌。4月27日,賀先生在駕駛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該車屬于電動摩托車,需要考取駕駛證及購買保險。賀先生認為商家未事前告知,遂向海寧市消保委投訴,要求退車退款。
接到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與商家取得聯(lián)系,了解相關情況。商家表示,在銷售過程中已明確告知賀先生該車的類別,且已簽訂承諾書,承諾書中明確寫明:電動摩托車車主上路行駛必須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購買保險,賀先生是簽字認可的。除此之外,開具給賀先生的票據上也注明了車子的型號及類別,商家認為其已盡到告知義務,因此不同意退車。工作人員在充分了解消費過程后,與賀先生進行了溝通,為其講明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為商家事先已告知清楚,賀先生是在完全了解該車具體信息的情況下購買的。同時,消保委工作人員也向賀先生建議,應該在購買前了解一些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摩托車的簡單常識,掌握基本的辨別能力,選擇自己需要的車型。
那么作為消費者,該如何區(qū)別電動車與電動摩托車呢?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2008),電動自行車需要有腳踏騎行功能,最高速度不能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蓄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而電動摩托車沒有腳踏行駛功能,車速大于50km/h,電機功率大于4KW,屬于機動車,需要取得駕駛證后方可上路。
為此,海寧市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購時分清車輛類別,查看車輛相關證件,根據自身實際需要選擇車型。作為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