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鄭鐵峰)10月初,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消保委收到一則投訴,遼寧消費者王先生稱在自家附近的超市購買了一包網紅手剝筍,回家打開包裝撕開筍衣后發(fā)現(xiàn)里面竟然有白白的蟲子,瞬間覺得有點惡心。王先生拿著商品回到了購買的超市,誰知超市方表示筍里有筍蟲很正常,最多能給王先生退換,王先生不同意,遂按照商品包裝找到了生產廠家,結果廠家給出的處理意見也是退換。王先生覺得不合理,便向廠家所在地的安吉縣消保委投訴并提出10倍賠償,不足1000元賠1000元的訴求。
接到投訴后,安吉縣消保委十分重視,因為可能涉及食品安全問題,消保委工作人員立即與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取得聯(lián)系,共同處理該情況。據了解,該生產廠家表示所生產的剝筍均采自原生態(tài)竹林,難免會存在內部生蟲的情況,因手剝筍保留了外部的筍衣,在收購、檢驗過程中,無可避免地會有部分外觀完好內部有蟲子的鮮筍進入生產環(huán)節(jié),生產廠家也在銷售中發(fā)現(xiàn)了該問題,并及時主動在產品包裝及網店詳情頁均對此做了提示說明,并提供了相關證據,包裝盒詳情頁確實均有提示。同時,執(zhí)法人員要求廠家提供了原材料供應商相關資質,進貨單據、“進場檢驗報告”、廠家檢測報告和第三方產品檢測報告,報告均顯示產品合格,還提供該了筍蟲被食用的真實案例。
因無證據證明廠家存在主觀故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且暫無證據證明因筍蟲造成了食品安全問題,但卻是因為食品中有蟲子出現(xiàn)給消費者帶來了不好的體驗,經調解廠家愿意給消費者退款退貨,并向消費者表示誠摯的歉意,同時補償消費者100元,并承諾在今后的生產中會更重視保障食品質量,投訴人王先生對商家的解釋表示理解,接受該處理方案,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成功。
•消費警示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苯Y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上述法律規(guī)定中的“混有異物”應是指食品中混有與食品屬性不同、影響食品質量安全且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的物質。對于異物的判定,不能僅憑感官觀察,而應結合食品配料表中的食品原料屬性及食品本身屬性、加工工藝流程等因素綜合判斷。但這并不意味著廠家向消費者提供案例中的產品或類似的預包裝食品是對的,而不需要對消費者做出任何賠償。筍蟲作為危害竹子生長的害蟲,雖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對人體有害,但是因為接受度不同,還是有多數(shù)消費者不能接收,廠家應該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借助現(xiàn)有技術手段盡可能減少類似情況的發(fā)生。(鄭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