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培訓機構退費難一直是令消費者頭痛的問題。今年6月份,史先生在新橋星翼藝術培訓部花了6100元為孩子報名參加了書法、美術課程,共計200課時。孩子上了15次課后,受疫情影響,培訓機構在8月份未開班上課?,F因搬家離培訓機構較遠上課不方便,于是想讓商家退還剩余課時的費用,但商家稱需要扣除30%的手續(xù)費,且課時費還要重新計算,按照每節(jié)課200元計算。史先生對此不認可,向江陰市消保委新橋分會投訴,希望商家退還相關費用。
新橋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聯系投訴人了解詳細情況,并會同江陰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新橋分局的執(zhí)法人員對該培訓機構進行了現場執(zhí)法檢查?,F場檢查發(fā)現該培訓機構的專用收據中包含有“家長須知:……報名后概不退費……”的內容,且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之間僅有該專用收據并沒有簽訂其他的合同。
新橋分會工作人員當即指出,該專用收據中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且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按優(yōu)惠后的課時費用計算扣減已經上過的課程,并承擔10%的違約金,最終退款4700元。
由于該培訓機構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新橋分局立案查處,但鑒于該培訓機構在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處理,能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及時規(guī)范改正報名收據,對投訴人所說的學費根據實際情況將未學完的費用退還,積極消除影響,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該培訓機構給予警告、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江陰市消保委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