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現(xiàn)如今,瑜伽、舞蹈等各種室內(nèi)運動深受女性消費者喜愛,但是,也帶來不少消費糾紛。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新橋分會成功調(diào)解一起與瑜伽相關的預付式消費糾紛。
7月22日,消費者唐女士來電投訴,稱其在去年12月底時報名參加了新橋鎮(zhèn)某瑜伽學院的瑜伽班,繳納了學費14980元,雙方口頭約定:該培訓班將于2021年4月份開班,課時為45天,屆時商家會主動通知當事人上課。結果唐女士繳費后,一直等到今年7月份,才等來了該瑜伽學院的開班通知。而唐女士因工作變動,現(xiàn)已去了外省,事實上已不可能參加培訓,所以唐女士立即向該瑜伽學院提出了全額退款的要求,但遭到了對方的一口拒絕。
唐女士在與該瑜伽學院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遂向江陰市消保委新橋分會申請投訴維權。新橋分會工作人員在接到投訴后,立即到瑜伽學院開展調(diào)查工作,工作人員在現(xiàn)場找到了學院的主管,向她闡述了投訴人唐女士的訴求和理由,結果該主管當場不假思索地表示,瑜伽學院與唐女士簽訂過合同,唐女士違約在先,學院不會退她一分錢。工作人員當即要求該主管提供已簽署的合同文本,主管說:“合同保管在總部,總部有法律顧問,負責處理所有的消費糾紛。”
在此情況下,工作人員與該瑜伽學院總部的法律顧問取得了聯(lián)系。面對工作人員的詢問,法律顧問表示,學院拒絕給當事人唐女士退款,理由是唐女士在閱讀合同的特別提示條款后自愿簽約的。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法律顧問提供的合同文本里確實有條特別提示條款:“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該對該學院課程的形式及內(nèi)容進行全面了解,并結合自身情況做出慎重決定,乙方簽訂合同后如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定金或年卡費用,該學院不予退還。”基于這條似乎無可反駁的條款,該學院負責人明確表示,非但拒絕退款,而且明確拒絕調(diào)解。
新橋分會工作人員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分析案件存在問題和解決方案,發(fā)現(xiàn)唐女士提供的合同及收據(jù)上未寫明培訓班開課的時間,只寫著定金和會員費,無法認定雙方口頭約定,但該瑜伽學院的格式合同條款中卻有著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情形,屬于無效條款。
工作人員主動電話聯(lián)系學院的法律顧問,在和她反復交涉的過程中,依據(jù)《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去溝通,在多次電話溝通后,該瑜伽學院也認識到其合同格式條款存在問題。因唐女士不方便來新橋處理此案,最終通過新橋分會電話溝通,雙方達成一致調(diào)解意見退一半學費7490元,同時,新橋分會責令經(jīng)營者對瑜伽格式合同的違法條款進行整改。
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nèi)容的,其內(nèi)容無效。依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依據(jù)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被投訴人瑜伽學院擬定的只對自身有利的格式條款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投訴人唐女士除要承擔違約責任外,經(jīng)營者應當退還其學費。
通過該案例,江陰市消保委在此建議消費者進行大額預付式消費時要充分考慮自身需求,同時也要看清條款內(nèi)容,明白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后再簽約付款,以免造成日后維權難和不必要的經(jīng)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