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 張文章)一名患病30年的精神分裂癥患者大量購買工藝品進行囤積,并因此寫了18萬元多的貨款欠條。這樣的購買合同有效嗎?3月底,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對此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一審判決,該患者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的合同在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原告蘇某在廈門做工藝品生意,被告曾某為廈門本地人。2019年起,曾某陸續(xù)向蘇某購買仿象牙制品、項鏈、手串等工藝品,購買金額高達18萬元多。2019年5月22日,曾某向蘇某出具一張《欠款條》,確認共欠蘇某貨款183810元,還款有效期為8年(即2019年6月至2027年6月),不退換貨,每月支付600元。欠條出具后,曾某至今僅支付貨款1200元,尚欠貨款182600元未付。蘇某催討未果,于2019年10月28日向思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曾某支付剩余貨款。
思明區(qū)法院查明,曾某精神障礙30年,曾在精神病專科醫(yī)院住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多年來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藥治療,社會功能逐漸衰退。經(jīng)法院委托,廈門市仙岳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不完全性緩解,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據(jù)此,思明區(qū)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判決,依法認定曾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隨后,思明區(qū)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此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審理。曾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貝貝在法庭上辯稱,曾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并未從事批發(fā)行業(yè)、也未向親友進行饋贈,完全無需大量購買仿象牙制品以及玉石進行囤積。這正說明曾某并不是一個精神健康狀況良好的成年人。此案涉及買賣合同金額達18萬余元,明顯超出了其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能實施的法律行為。曾某已明確告知蘇某自己短期內(nèi)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蘇某還通過微信向曾某詢問是否繼續(xù)購買其他物品,明顯與正常的商品交易習慣不符。因此,曾某所實施的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符的民事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在未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故請求法院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
思明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曾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蘇某購買大量工藝品,顯然不屬于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后有效。目前,曾某向蘇某購買工藝品,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雙方之間的買賣關系效力待定。故蘇某有關支付貨款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日前,思明區(qū)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令駁回原告蘇某索要貨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