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記者吳采平)9月16日,記者從湖北省市場監(jiān)管局獲悉,該局聯合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廳、湖北省教育廳等部門聯合制定了《湖北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進一步規(guī)范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
《標準》指出,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并應含有“培訓”二字,不得含有“大學”“學院”字樣。并明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標準》對培訓場所進行了規(guī)范:培訓場所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層、醫(yī)療衛(wèi)生用房、簡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遠離殯儀館、危險化學品倉庫、傳染病院、監(jiān)獄和看守所等建筑?!稑藴省愤€對學生人均教學面積作出要求: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類、表演類、播音主持類、導演類同一培訓時段生均教學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標準》明確,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舉辦文化藝術類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正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校在職教職人員。
《標準》規(guī)定,培訓機構應當在具有培訓預收費監(jiān)管資質的金融機構開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并采取銀行托管或風險保證金的方式將預收費資金納入監(jiān)管之中。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