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的是滴滴,來接我的卻是斑馬快跑,發(fā)生糾紛,我投訴后又從犇犇退款。”近日,甘肅省蘭州市消費者何先生向記者講述了自己在當地打網約車的經歷,令人對聚合平臺的經營模式再生疑惑。(據8月3日《工人日報》報道)
聚合平臺是一種新興的網約車經營模式,其功能類似中介。在一家聚合平臺上,有多家網約車企業(yè)入駐,通常而言,平臺自身不直接設置運力,只負責調度。聚合平臺能夠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乘客資源、約車信息共享,擴大消費者的選擇范圍,有助于降低網約車企業(yè)的運營成本,優(yōu)化派車配置,提升派車效率。從理論上說,聚合平臺也能為消費者提供快捷、合理的打車方案,提升消費體驗。然而,在不少聚合平臺上,網約車車輛的歸屬關系、合作關系、服務關系過于復雜,一些網約車品牌企業(yè)既將自己的品牌接入友商的聚合平臺,又將友商的品牌接入自己的聚合平臺,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臺之中有平臺”的新業(yè)態(tài)。
令人擔憂的是,聚合平臺的派車服務機制普遍缺乏透明度,消費者不知平臺如何劃分網約車企業(yè)的責任,如何確定網約車服務責任主體、服務模式、計費模式,消費者選擇或預期的網約車企業(yè)、計費模式、維權路徑與平臺安排的網約車企業(yè)、計費模式、維權路徑可能存在較大差異。聚合平臺中錯綜復雜的網約車企業(yè)關系,很容易把消費者繞暈,讓消費者陷入糊涂狀態(tài),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
平臺企業(yè)或網約車企業(yè)創(chuàng)新聚合平臺模式,對網約車行業(yè)發(fā)展和消費者都有其積極意義,但聚合平臺不能成為“消費迷宮”,不能在責任分工、計費模式等環(huán)節(jié)甩給消費者一本糊涂賬,不能因內部合作關系的復雜多樣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聚合平臺的合作分工關系再復雜,也必須守住法律底線,不折不扣地履行經營者的法律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愿選擇網約車企業(yè)和計費模式,明明白白消費、清清楚楚維權。
鑒于網約車聚合平臺是一種新生事物,監(jiān)管部門有必要及時跟進,及時、準確了解聚合平臺的運營狀況,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地開展摸排調研,制定聚合平臺的監(jiān)管規(guī)則,明確聚合平臺的權利義務,劃清聚合平臺的責任底線,拉出聚合平臺運營的“負面清單”,促進引領聚合平臺以及網約車企業(yè)安全上路、規(guī)范有序運營,厘清服務關系,推進服務算法的科學化、合理化、簡便化,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營造透明、清晰、誠信、公平的網約車消費環(huán)境。(李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