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孟剛)寒假即將來臨,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近日發(fā)布提示,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廣大學員及家長在選擇參加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時,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預付資金的安全。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為保障繳納的培訓預付費用安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預付費用,需全額存入該機構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要規(guī)范簽訂培訓合同。參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試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與學員或家長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文本,對合同中雙方權利和違約責任、培訓內(nèi)容、培訓期限、時間安排、收費金額及退費標準與辦法等條款做審查確認,請學員及家長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北京市文旅局提醒, 如發(fā)現(xiàn)超額超期收取預付培訓費用、預付培訓費用未全額納入存管專用賬戶的培訓機構,請及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屬地區(qū)文化和旅游局進行反映,反映材料請明確所在區(qū)及合同內(nèi)載明的培訓機構所屬企業(yè)規(guī)范名稱。
據(jù)了解,自2023年12月22日起,《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適用于在北京行政區(qū)域內(nèi)登記注冊的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等五大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其明確規(guī)定,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清晰、全面、明確地告知學員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退費辦法等事項,并對涉及學員義務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權利的內(nèi)容,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30日收取培訓費用,不得指定或強制學員使用預付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