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張文章)4月25日,福建省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公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這十起典型案例涉及專利4起、注冊商標3起、特殊標志1起、地理標志的1起、錄音錄像制品1起。涉及產品包括拖鞋、白酒、茶葉等消費品。
一、銷售侵犯“彪馬”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3月5日,泉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陳明俊涉嫌商標侵權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執(zhí)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標示有“彪馬(圖形+字母)”標識的拖鞋6530雙、標示“喬丹(圖形)”標識的拖鞋8708雙,當事人現(xiàn)場未能提供相關商標授權文件。經查,當事人以每雙3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上述涉案產品,并計劃于4月份在電商平臺銷售,共支付給對方4575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產品供貨商的信息資料、商標注冊證、授權書等相關文件。經相關商標權利人辨認,涉案產品均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中,標示有“彪馬(圖形+字母)”標識的拖鞋市場銷售價為169元/雙,標示有“喬丹(圖形)”標識的拖鞋市場銷售價為269元/雙,違法經營額共計3446022元。因本案經營額已達追訴標準,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射芯裝置及射芯裝置的操作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泉州市沃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認為被請求人泉州中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銷售的涉案產品侵犯其“射芯裝置及射芯裝置的操作方法”發(fā)明專利權,向南安市市場監(jiān)管局提出處理請求。南安市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組,并及時將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送達被請求人。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表示出協(xié)商和解的意愿。5月28日,雙方當事人在合議組的主持下達成系列調解協(xié)議,后南安市市場監(jiān)管局積極促成雙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提升調解協(xié)議執(zhí)行力。
三、“運動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新紀元(福建)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認為晉江市鑫琦璐鞋業(yè)有限公司銷售的運動鞋侵犯其外觀專利,于2021年10月28日向晉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提出處理請求。晉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予以立案后,于2022年1月6日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口審。被請求人答辯稱,被訴運動鞋鞋底底部花紋與專利完全不同,并且鞋舌和后跟織帶圖案也不一樣,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同時提出現(xiàn)有設計抗辯。而請求人提出,本專利的外觀設計產品不是鞋底部件,而是成品鞋,其終端消費者為成品鞋終端消費者,消費者在使用時鞋底的底面是被遮擋起來的,屬于消費者在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因此,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guī)定的“其區(qū)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的屬于實質相同”,應當認定其為侵權產品。綜合口審中的雙方意見,合議組對相關證據進行比對分析,并于口審結束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系列調解協(xié)議。
四、“上衣”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許清鋒認為泉州市田墩世家服飾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服裝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要求石獅市市場監(jiān)管局予以處理。2021年11月5日,該局經審查依法予以立案并組成合議組審理該案。案件處理過程中,被請求人答辯稱其生產的服裝是仿照市場上的服裝款式,并未侵犯請求人的專利權,其也不知道該款式服裝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但請求人提出,案發(fā)前請求人已發(fā)函告知被請求人其生產銷售的服裝與請求人的ZL202030035150.2外觀設計專利完全相同,但被請求人置之不理。2021年11月6日,合議組根據案件調查情況,積極組織雙方開展調解,最終雙方達成系列調解協(xié)議。
五、銷售侵犯“五糧液”等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1月28日,安溪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司法機關的移送材料,對高泉忠商標侵權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向林某(已死亡)購進“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劍南春”“五糧液”等白酒后銷售給他人。經商標權利人鑒定,涉案白酒屬于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至案發(fā)時,高泉忠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176瓶,貨值金額為45224元,被查扣的待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534瓶、貨值金額為163088元,違法經營額共計208312元。辦案機關認定高泉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根據該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對高泉忠作出沒收假冒白酒534瓶并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錄音錄像制品案
2021年5月10日,泉州市版權局根據泉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勘驗線索,依法對泉州敢創(chuàng)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涉嫌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錄音錄像制品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開始運營微信公眾號“經典粵劇粵曲”,該公眾號共有23821名粉絲,主要發(fā)布當下社會熱點新聞和經典粵劇的錄音錄像制品。其中,經典粵劇錄音錄像制品共79部,該公司無法提供該錄音錄像制品的合法來源。截至案發(fā)之日,該公司通過運營公眾號投放廣告收入26569.48元,向騰訊公司購買公眾號粉絲支出24697.94元。該公眾號后臺僅能提取因點擊廣告產生收入排前10位的熱點文章或經典粵劇錄音錄像制品,無法獲取所有附帶廣告經典粵劇錄音錄像制品的具體點擊量,因此無法單獨計算違法經營額及違法所得。2021年6月9日,辦案機關認定該公司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環(huán)境,違反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依據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其處罰款15000元。
七、侵犯特殊標志專用權案
2021年4月12日,德化縣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舉報,對福建省德化縣奈斯藝品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制售含有“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文字+圖形)”特殊標志的馬克杯等陶瓷產品,該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1年3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對“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活動標識(圖形+文字)”特殊標志予以核準登記。該公司購進含有與上述特殊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花紙后,將其使用在馬克杯等陶瓷產品上,共計生產馬克杯467個、茶葉罐473個,違法經營額共計4221元。辦案機關認定該公司擅自制售含有與上述特殊標志相同和近似的文字、圖形標志的產品,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根據該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作出沒收花紙、馬克杯等侵權商品并罰款6500元的行政處罰。
八、違法代理商標注冊申請案
2021年11月2日,晉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函件,要求對泉州圣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違法代理商標注冊申請的案件線索調查處理。經查,該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接受泉州市外星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以一種圖形標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九個類別商標注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9月27日予以駁回,理由如下:該標志用作商品,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另查,該圖形標識的原型為東京奧運會61公斤級舉重項目中李發(fā)彬的“金雞獨立”經典畫面。該經典畫面被各大官方媒體、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報道轉載,形成奧運會期間全社會輿論的熱點,也成為李發(fā)彬獨有的特色形象。該圖形標識若作為商標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將系爭商標使用的商品上指向李發(fā)彬或者與李發(fā)彬建立對應聯(lián)系,對其肖像權可能造成損害,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損害。該公司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接受他人委托申請注冊上述商標,違反《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該公司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20元及罰款1萬元;對直接負責人處警告及處罰款5000元。
九、侵犯“信陽毛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5月26日,南安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福建榮泰包裝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信陽毛尖(圖形+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茶葉包裝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1年3月底接到鄭州市管城區(qū)洪盛包裝用品店的委托,制作了320套茶葉包裝盒。“信陽毛尖(圖形+文字)”注冊商標是信陽市茶葉協(xié)會在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商品上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當事人按照委托方要求,在生產的茶葉包裝盒上印制了“信陽毛尖(圖形+文字)”標識,但未經權利人許可。后該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將上述320套茶葉包裝盒全部發(fā)貨給委托方,銷售價為18元/套,違法經營額計5760元。辦案機關認定當事人未經信陽市茶葉協(xié)會許可,擅自印制“信陽毛尖(圖形+文字)”商標標識,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萬元。
十、假冒專利案
2021年9月9日,永春縣市場監(jiān)管局組織執(zhí)法人員對永春縣裕摯連鎖桂洋村農家店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該店貨架上待售的9包“咯咔好”泉州味精,外包裝標注“本產品包裝已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仿冒必究專利號:201030132169.5”字樣。經查證,上述專利權已于2014年6月4日終止。截至案發(fā),該店共購進涉案味精25包,已售12包,其違法所得100元。鑒于當事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辦案機關依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該店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