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欒帥 記者徐文智)近日,陜西省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最終原被告雙方均為自己的“任性”而買單。
原告某品牌公寓公司將其公寓出租給被告胡某,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在距離租賃期限屆滿前1個月時,被告聯(lián)系原告稱因家中有急事要提前退租,但原告未同意,被告在電話中告知原告公司員工,其將房門鑰匙放置于門口腳墊下,之后便返回老家。原告認為被告租期未滿,且該做法不妥,故未前往收房。待租賃期限屆滿后,原告收房時發(fā)現(xiàn)房門開著,屋內(nèi)冰箱、電視、微波爐等附屬設施卻不見了,遂訴至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賠償財產(chǎn)損失4000元。
法官通知被告到庭領取起訴狀及開庭傳票,其稱自返回老家后再未前來西安,也未搬走屋內(nèi)任何物品,且原告還有2000元押金未退還。
為查明案件事實,盡快化解矛盾,法官再次與被告溝通,結合《民法典》第七條誠實信用原則及雙方合同約定,耐心細致地向其釋法明理,最終被告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愿意對原告進行補償。但原告堅持認為自己未違約,不存在過錯,故不退還押金,并要求被告賠償。法官又通過案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向原告闡明誠實信用原則的內(nèi)涵及意義,讓其認識到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失擴大,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最終原告同意與被告協(xié)商解決。
受疫情影響,被告無法到庭,法官通過微信視頻組織線上調(diào)解,并促成雙方達成協(xié)議,被告當庭向原告賠償1000元,原告撤回起訴。
西安市未央?yún)^(qū)人民法院法官王錚偉表示,《民法典》第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該原則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誠實、善意、信守承諾。法官提醒,立身處世,當以誠信為本。雙方既已訂立合同,就應認真履行各自義務,切記不可任性,否則將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