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9日電(于子茹)食品安全無小事。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fā)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仍屢禁不止。最高法9日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劍指食品安全問題。該《解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交通提供的食品出問題,承運人不能免責
火車飛機上提供的食品出問題,誰擔責?
《解釋》規(guī)定,公共交通運輸?shù)某羞\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并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網(wǎng)購食品出問題,消費者可主張電商平臺擔責
近年來,外賣餐飲等網(wǎng)購空前活躍。據(jù)最高法統(tǒng)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shù),為45.65%。
對此,《解釋》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和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wǎng)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預包裝食品包裝不標生產日期,生產經營者將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注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本身的意義。
針對上述情況,《解釋》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