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尹訓銀)近日,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銷售假藥案。法院判決,衛(wèi)生室經營者趙某銷售假藥,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在市級主流媒體公開道歉,并支付銷售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案情經過
庭審查明,趙某在平陰縣城經營一家衛(wèi)生室。自2017年起,趙某在明知供貨方不能提供“藥品隨貨同行單、發(fā)票、檢驗報告”等手續(xù)和資質的情況下,為貪圖便宜,仍在肖某(已另案判刑)處,以低于市場價格購買標識為青海制藥廠生產的“復方甘草片”,總價5萬余元,用于感冒、咳嗽等患者的配藥輔助治療,從中獲利6900元。經檢驗,上述“復方甘草片”系假藥。
對于趙某的行為,檢察機關除提起刑事公訴外,認為趙某的行為侵犯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提起了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明知是假藥而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2萬元,其非法所得6900元,依法沒收。趙某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在市級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支付銷售金額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66563元。
●律師說法
山東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玉軍表示,趙某銷售假藥的行為符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關于“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規(guī)定,理應對其做出刑事處罰,他的行為不僅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侵害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guī)定,其應當承擔銷售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該案的審理在刑事、民事領域實現了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犯罪行的雙重懲處。該案的刑事處罰措施及高額的賠償金,提高了假藥制售者的犯罪成本,減少了制假售假者再犯罪的可能,而責令其登報道歉,不僅安撫了消費者的心理更對其他違法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達到了“懲罰一個,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