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黃曉宇 記者 劉浩)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成功調解一起因合同約定不明其而導致的購車貸款糾紛。消費者姚先生向商家付汽車定金并委托其辦理貸款,但貸款未辦理成功,商家拒絕退還定金5000元。經調解,商家退款。
據(jù)了解,2019年9月,姚先生在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預定了一輛汽車,支付了5000元定金,委托商家辦理貸款。商家承諾貸款下不來可退還定金。一段時間后,款未貸下來,商家卻不肯退定金。雙方多次交涉無果。
受理投訴后,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姚先生了解情況。經核實,雙方所簽合約無注明具體的貸款金融機構及落實貸款時間,且該合約對于雙方責任無約定。商家承諾姚先生如果貸款下不來可以退款,只是口頭承諾。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同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鑒于合同約定不明確,姚先生可隨時要求對方履約,如一方無法履約,則雙方可以協(xié)商或者解約。
經反復協(xié)調,商家最終承諾,如果2019年10月15日前未辦下貸款,則給姚先生退還定金,如辦下貸款則需姚先生按合同購車。對于商家提出的解決方案,姚先生表示接受。不久后,由于商家在承諾時間內未能申請下貸款,在消保委督促下,商家聯(lián)系姚先生落實了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