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記者賈珺)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食品流通環(huán)節(jié)正常經營秩序,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宣布自即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間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新辦、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實行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不再開展現場核查。同時,實行網上辦理,通過采取申請人網上提交材料,審批部門網上受理、網上審核、證書郵寄等舉措,實現審批“不見面”“零跑動”。延長食品經營許可期限,對于疫情期間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的,許可證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30日。
北京市市場監(jiān)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食品銷售經營者對照法定許可條件和告知內容全面自查,承諾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達到許可標準并愿意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市場監(jiān)管部門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
對疫情期間通過告知承諾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小食雜店備案卡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將在疫情結束后一個月內開展一次監(jiān)督檢查。
如發(fā)現食品銷售經營者實際情況與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承諾不符的,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給予行政處罰。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北京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書
(食品銷售經營者)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實;
(二)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能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四)未達到法定條件前,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五)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六)若未履行承諾、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獲得批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1.食品經營者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yè)法人、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yè)執(zhí)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huán)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 申請人新辦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經營場所的具體位置(如方位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包括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
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說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申請人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2.許可事項、布局流程、主要設備設施改變提交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表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原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平面布局流程圖(標注主要設備設施)
說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件復印件。